近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一審通過,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望取得較大突破。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對此,在有業內人士透露,確定污染責任人是立法最大難點。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一審稿,土壤治理責任體系可以歸納為以下要點:
主要原則
污染者擔責
土地使用權人
有保護土壤的義務,應當對可能污染土壤的行為采取有效預防措施
土壤污染責任人
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
政府
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
農用地污染治理
需要修復的,由土壤污染責任人負責修復
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承擔修復責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為修復
由此產生的費用,有權向土壤污染責任人追償
建設用地污染治理
由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和政府順序承擔防治責任
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修復無關的項目
如果土地會說話,他也許會哭著說,我為人類承受的實在太多。
就像6月27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說明中對土的描述:它是一切污染物的最終受體。幾乎所有的污染物質都會通過某種途徑進入土壤。
長期以來粗放的經濟發展方式,讓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不管是大氣污染還是水污染,最終都污染了土。
骯臟和苦難就這樣落在了土的身上。我國最新的土壤污染普查顯示,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它的意思是,參與土壤調查的每100個點位,就有了16個指標超標。
434名村民砷中毒:與雄黃礦有關?
億民賴此土,萬物生斯壤。土壤污染,受害者是人。
身為入口食物的產生地,我們對土最直觀的擔憂,就是從它上面長出來的蔬菜、水果和糧食,是不是都被污染了呢?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鄭風田所寫文章談到了對這個問題的個人見解:長期的污染已使我國農村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每年出產遭重金屬污染的糧食多達1200萬噸。
有些污染重災區的人受到了更深的傷害。
據2014年12月22日《長江商報》報道,鶴山村位于湖南省常德市,當地政府對900多村民統一體檢后,發現有434人不同程度砷中毒。
為什么會這樣?可能和這座村子里的雄黃礦有關。這是一座有著1500余年歷史的亞洲最大的雄黃礦,它生產砒霜、硫酸和用來制造鞭炮、藥材的雄黃粉,它無可匹敵的豐富儲量,在過去的幾十年間為這片土地創造了光榮和財富,也深埋下砷中毒的種子。直到2011年,這座礦因為污染被徹底關停。同年2月,石門雄黃礦區被作為單獨項目區實施環保綜合整治。2015年,常德市又被環保部選為6個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之一。
其余入選的5個地區,也是各類污染的災區。他們是:浙江臺州、湖北黃石、廣東韶關、廣西河池、貴州銅仁。環保部考慮了區域代表性、土壤污染類型,以及當地政府的積極性,選擇了這六地。
立法工作不是空中樓閣。土壤污染的具體情況、治理技術的發展程度,以及要花多少錢,這些都是立法時需要依據的現實。立法機關也同環保部一起,關注著這些先行地區各有特點的實踐。
2015年9月22日至23日,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王鴻舉一行來到了常德市,做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調研。像到常德這樣,親臨當地的污染現場和治理企業,召集方方面面人士座談,迄今為止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調研組已經走了12個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