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外至內實質性蛻變 排污許可制改革順利推進 |
作者: 威霸 |
我國原有的排污許可制度始于20世紀80年代,實踐中雖然取得一些成效,但總體看,由于排污許可制定位不明確,企事業單位治污責任不落實,一些地方環保部門依證監管不到位,使得這項管理制度效能難以充分發揮。 排污許可證內涵發生變革 為進一步推動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改革,2016年11月國辦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環境保護部隨后出臺《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不久前環保部發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推動我國排污許可制改革邁出實質性步伐。 過去的許可證與新排污許可證,除了名字一樣之外,內涵已經完全不同。以往的許可證就是一紙行政許可,記載著企業的基本信息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發給了企業之后,往往就是鎖到抽屜里去了,它并沒有實現實際的環境管理功能,更不可能承載起固定污染源管理基礎制度的作用。而新許可證上的內容則包含了企事業單位需要履行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所有法定職責。 這也就意味著,對于持證排污企業而言,排污許可證是一種身份證,而不是隨意排污通行證,換句話說,有了排污許可證,排污也不可任性。 實施排污許可制度后,今后沒有排污許可證而排污,將受到經濟、行政,乃至刑事處罰;凡是需要向環境排放各種污染物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事先向環境保護部門辦理申領排污許可證手續,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獲得排污許可證后,方能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所以,企業需要認清的是,領到排污許可證并不是排污許可管理的終點,而是開端。根據暫行規定,排污單位在獲得排污許可證后,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還應當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的規定。 而且一旦領取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管理將貫穿企業生產排污的全過程,是企業排放污染物的基本依據。加強企業環境合規管理,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履行環境法律義務,才能保障企業的有序生產和長期發展。 排污許可證=長效監管機制 此外,建立并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意味著有效監管機制的確立。根據國務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確定的基本原則是屬地監管以及誰核發、誰監管。將排污許可證具體核發工作交給地方環保部門,對符合要求的企事業單位要及時核發排污許可證。從這個角度來看,地方環保部門的責任更大了。 變革之后,排污許可證據領取的難度如何?河北省邢臺市環保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科長王立謙介紹,領取許可證的條件主要有,環保手續完善,治污設施能夠滿足達標排放等要求,符合產業政策。滿足這些的企業,都能領取許可證。《排污許可名錄》將排污單位分為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絕大部分中小企業將實行簡化管理,申領排污許可證難度不大。 據環境保護部規劃財務司有關負責人解讀,2017年率先對火電、鋼鐵、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石油煉制、化工、原料藥、農藥、氮肥、造紙、紡織印染、制革、電鍍、平板玻璃、農副食品加工等15個行業核發排污許可證,其中造紙和火電兩個行業的企業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取到排污許可證,其他13個行業在2017年下半年全面開展。到2020年,《排污許可名錄》中規定的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必須持證排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