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細化環保責任,擬明確大氣污染與水污染稅額 |
作者: 威霸 |
省政府法制辦關于《關于山東省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省財政廳、地稅局、環保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代省政府起草了《關于山東省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建議(草案送審稿)》,經我辦審查修改后,形成了《關于山東省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登陸山東政府法制網政務大廳-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在線提出意見。 (二)電子郵件:sdfzbyc@163.com。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濟南市歷下區省府前街1號,郵編:250011,并請在信封右上角注明關于山東省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11月9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10月9日 關于山東省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 具體適用稅額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決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九條,結合本省實際,對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作如下規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6.0元/污染當量,其他應稅大氣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1.2元/污染當量。 二、應稅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 (一)應稅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1.4元/污染當量。 (二)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水污染物的,其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總磷、氨氮、大腸菌群數(超標)的具體適用稅額為3.0元/污染當量;排放其他應稅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1.4元/污染當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