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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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25日 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設施 清潔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容貌管理,維護干凈、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全面開展清潔城市環境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函〔2016〕6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的清潔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構)筑物清潔,是指建(構)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屬設施的清洗、維護和修繕。 本規定所稱的公共設施清潔,是指設置在道路和公共場所的交通、電力、通信、郵政、交通安全、消防、環衛、生活服務、文體休閑等設施的清洗、維護和修繕,確保外表美觀,功能完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清潔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考核工作。 城市規劃、建設、房產、國土、水務、交通、公安、商務、旅游、經信、教育、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清潔的日常監管、維護工作。 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內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清潔管理的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和督促責任單位定期對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實施清潔和維護。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市)縣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清潔重點區域,實施重點監管。 城市新建高層建筑物應設置外墻清潔設施裝置。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的整潔有序,支持、配合主管部門實施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的清潔管理工作,有權對損害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鼓勵和支持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容貌秩序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行數字化監督管理,不斷提高容貌秩序管理水平。鼓勵從事清洗企業成立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 第二章 責任制度 第八條 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清潔實行責任人制度。 第九條 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清潔管理責任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或外包服務的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由物業或服務企業負責;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或外包服務的建(構)筑物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非單一主體的,按其所有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擔負責;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規劃紅線范圍區域內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由本單位負責; (四)公共場所設置的公共設施由權屬單位或管理維護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清潔管理責任不清的,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確定責任人并告知;不能確定的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負責。 第十條 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清潔管理責任人應當保持外立面整潔、設施功能完好,無明顯污跡、并定期清洗。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按規劃要求對建(構)筑物、公共設施風貌進行改造。 第三章 清潔管理標準 第十一條 城市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清潔應當保持原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的色調、造型和設計標準、風格,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二條 建(構)筑物外立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清潔、修補: (一)嚴重變色或者有明顯污跡的; (二)墻面破殘、涂層脫落超過百分之十的; (三)存在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的。 第十三條 建(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無明顯污跡,并定期清洗。重點區域內建(構)筑物清潔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構)筑物外立面為玻璃幕墻或者金屬板類材質的,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建(構)筑物外立面為面磚幕墻、石材幕墻、其他裝飾板幕墻的,每二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三)建(構)筑物外立面為涂料幕墻、噴涂幕墻的,每三年清洗、涂裝翻新不少于一次。 古建筑和重要近現代建筑清洗按照文物和歷史建筑物保護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公共設施清潔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容貌管理標準、作業規范和合同約定,加強日常巡查、保潔和維護,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環衛設施、廣告招牌、交安設施、路名牌、公交出租地鐵車站(亭、牌)、通信電力箱、治安站(亭)、電話亭、信息亭(欄)等設施以及城市雕塑、建筑小品、文化設施,應當定期維護,保持整潔,出現陳舊、破損的,維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更新。 第十五條 遇重大慶典或者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按政府要求對建(構)筑物外立面、公共設施進行清潔。 第十六條 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清潔管理責任人可以自己履行清潔責任,也可以委托具備相關從業資質的專業單位清潔,建立清潔記錄。 第十七條 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清潔應按規定辦理安全生產管理手續,規范作業,保證作業安全。 第十八條 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的清潔,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耐候性好、自潔性高的建筑材料,鼓勵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建(構)筑物、公共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督促責任人履行清潔責任。逾期不清潔的按照《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建(構)筑物、公共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清潔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嚴格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